1.(1)本案例中的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具体出让方式应为拍卖、招标或挂牌的方式。
(2)根据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有划拨和出让两种。其中,以出让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协议的方式。《物权法》第1 37条明确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上述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按照本规定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但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除外。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目的在于转移不动产物权;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3)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4)出让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具有法定性;
(5)合同标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
(6)出让年限特定性。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具有以下条款:
(1)出让人和受让人;
(2)出让方的权利义务;
(3)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4)出让土地的空间范围;
(5)出让土地用途;
(6)出让合同标的物交付;
(7)土地出让价款缴纳;
(8)出让宗地的规划条件;
(9)建设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10)关于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出让价款的违约处理;
(11)关于出让人合同违约的规定;
(12)关于合同争议处理方式的规定;
(13)关于合同生效时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