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该合同争议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理由: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①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②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本案属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范围。因为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且没有明确以书面形式排除对该公约的适用。
2.(1)该合同于2月20日成立。
(2)理由:交易磋商是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环节。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包括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步骤。其中,发盘和接受相当于合同法中规定的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必不可少的法定步骤。当一方的发盘经另一方接受后,合同即告成立。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合同于承诺生效时成立,承诺的生效采取到达生效原则,即B公司收到A公司的电报时,承诺生效,同时合同成立。
3.(1)货物被烧受损,B公司无权要求A公司支付货物损失的赔偿费用。
(2)理由:采用CIF术语时,卖方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卖方自己所派船只的船上,完成交货。货物在装运港装船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本案货物被毁时风险已转移给买方,故应由B公司承担损失。
4.(1)开证行不能依据货物损坏的事实及买方的要求,对信用证的受益人拒付。
(2)理由: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凭装运单据付款的书面承诺。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特点之一就是凭单付款,单证一致即可付款。信用证是独立于其他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法律文件。虽然信用证是依据买卖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其他合同(如开证申请书、运输合同、保险合同)开立的,但信用证并不依附于买卖合同和其他合同,而是独立于买卖合同等之外的银行信用凭证。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不受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的约束。
货物损坏事实存在,但不影响开证行的付款义务,实际上损坏问题可以经由其他法律关系解决,如保险。即使买方提出拒付要求,开证行也不应拒付。信用证关系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
5.国际货款的收付方式包括:
(1)票据,是指以支付一定数额金钱为目的、用于清偿债权债务的凭证,即由出票人在票据上签名,无条件地规定自己或他人支付确定金额的、可流通的证券。
(2)汇付,汇付方式可分信汇、电汇和票汇三种。
(3)托收,是委托收款的简称,是指债权人(出口人)出具债权凭证(汇票等)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4)信用证付款,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凭装运单据付款的书面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