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本案中,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并同意了甲公司提出的给丙公司支付服务费的要求,因此,乙公司只能向甲公司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2.(1)根据承包内容的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分为:
①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指发包人将整体工程的施工交由施工总承包人承接,施工总承包人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或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分包人或劳务分包人的合同。
②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指施工总承包人依法将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分包人.并明确总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权利义务的协议。
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指施工总承包人、专业分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的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备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并明确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协议。
(2)本案例中的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3.(1)丙招标代理公司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理由:本案例中,甲公司与丙招标代理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和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 的施工承包合同,是甲公司作为法人同其他两个法人分别签订的合同,二者没有法律连带 关系。甲公司违约涉及的他人债务,应由甲公司负责赔偿。而且没有证据证明丙公司存在 民法通则规定的应该负连带责任的情形,因此,丙招标代理机构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