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甲施工单位将主体结构施工发包给乙施工单位施工的做法不正确。
(2)理由:由于专业分包工程属于总承包工程的一部分,因此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对于总承包人和分包人而言是一个单独的合同,但与总承包合同相比,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的内容只能是项目主体结构以外的分部分项工程,其主体结构施工则不能分包,而必须由总承包人自行完成。
2.(1)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是指工程总承包人将所承包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而与其订立的合同。
(2)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重要合同类型,是双务、有偿合同。其主要特点包括:①合同形式的特殊性。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②合同主体的特殊性。现行法律规范对于专业分包人规定了资质要求。③合同内容的特殊性。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的内容只能是项目主体结构以外的分部分项工程,其主体结构施工则不能分包,而必须由总承包人自行完成。
3.(1)乙施工单位应当就主体工程的质量问题与甲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理由:《建筑法》第67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为了避免本案例中分包单位出现施工质量问题,总包单位在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的管理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施工专业分包人的选择;
(2)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的订立管理;
(3)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的履行管理;
(4)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的支付管理;
(5)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的变更管理;
(6)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的索赔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