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件1中建设单位要求的不妥之处及理由。
(1)不妥之处:投标人应在购买招标文件时提交投标保证金。理由:投标保证金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提交。
(2)不妥之处: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理由: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即表明中标人在招标投标阶段没有违约行为,投标保证金应予退还。
(3)不妥之处:履约保函的保证金额为合同总额的20%。理由:履约保函一般为合同总额的5%~10%。
2.(1)事件2中建设单位应承担的经济损失:现场堆放的价值50万元的工程材料的损毁;建设单位受伤人员医疗费3万元;修复损坏工程支出10万元。
(2)事件2中施工单位应承担的经济损失:部分施工机械损坏的修复费用20万元;施工单位受伤人员医疗费21万元。
(3)项目监理机构应批准的费用补偿=(50+3+10)万元=63万元。
(4)项目监理机构应批准的工期延期为1个月。
3.就施工合同主体关系而言,事件3中设备部件损坏的责任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理由: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设备供货方不是本合同的当事人。设备运抵施工现场后进行的清点移交,不能解除采购方的质量责任。因此,建设单位应首先就其采购设备的质量对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再依据设备采购合同追究供货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