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关于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程序的说法,正确的

admin2022-08-02  47

问题 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关于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A.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可以不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B. 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C.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由审批部门制定D.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选项 A.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可以不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
B. 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C.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由审批部门制定
D.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答案 D

解析 第十六条: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第十七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十八条: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但是,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的专家,不得作为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小组的成员。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二的,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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