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最终结算款的时间应为2013年4月1日。由于建设单位逾期未予支

admin2022-08-02  24

问题 某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最终结算款的时间应为2013年4月1日。由于建设单位逾期未予支付,故施工单位于2013年8月1日致函建设单位要求付款,但未得到任何答复。则施工单位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时间为()。A.2014年4月1日B.2014年8月1日C.2016年8月1日D.2015年8月1日

选项 A.2014年4月1日
B.2014年8月1日
C.2016年8月1日
D.2015年8月1日

答案 C

解析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期间届满后,发生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效果的法律制度。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题诉讼时效为普通诉讼时效,为3年,该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施工单位于2013年8月1日致函建设单位要求付款,属于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故选项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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