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某机电安装公司经过邀请招标,中标一中型化肥厂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admin2022-08-02  28

问题 【背景资料】某机电安装公司经过邀请招标,中标一中型化肥厂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其中,机修车间、给水排水工程、空压机站等工程不包括在工程范围内。合同工期为18个月,总价一次包死。合同签订后,在业主同意下,将部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三个具有相应资质的A、B、C三家公司。合同除工程范围、总价格与总合同不同外,其他条款与总合同基本相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下列事件:事件一,安装公司在非标准件制作过程中,发现工程量多出100t,遂向业主申请追加,遭到业主拒绝。事件二,在离投产还有两个月的时候,安装公司总部组织生产大检查,发现B分包商因自身施工力量不足和安装公司协调不力使工期拖延7天。而C分包商却因质量把关不严,出现三处质量不合格现象。B公司增加人员和机具终于按期完工,并以此向安装公司提出赶工费要求,遭安装公司拒绝。C公司质量问题有两处进行了彻底处理,而一处因无法达到质量要求,经安装公司和业主协商,做让步处理。事件三,安装公司在非标准件制作拟采用手弧焊,焊接前确定并编制了手弧焊工艺参数,其内容包括:焊条型号、直径、焊接电源种类、极性接法、道数五项。事件四,A公司施工的给排水管道完成后,对其安装部分和连接的设备一起进行了通水试验。【问题】1.事件一中,安装公司提出超量100t的非标准件签字索赔要求是否合理,简述理由。2.事件二中,安装公司对B、C公司处理有何不妥?说明理由。3.安装公司焊接前确定并编制的手弧焊工艺参数是否完整?说明理由。4.A公司的做法有何不妥?

选项

答案

解析 1.从合同内容规定分析,事件一中安装公司提出100t非标准件费用索赔不合理。
理由:(1)合同规定总价一次包死,也就是施工中不发生任何追加签证;
(2)安装公司在合同签订前未认真核实工程量,属自己失误。
2.从合同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分析,事件二中,安装公司对B、C公司的处理均不妥。
理由:(1)B分包商工程的延误有一部分属于安装公司协调不力造成,若B单位有充分证据,这部分损失和赶工的费用应支付给B分包商;而因B分包商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和赶工费用不应支付。
(2)对C公司的质量问题作让步处理,业主和安装公司均无权做出。必须经设计单位确认不降低性能、不影响使用,才可由设计单位做出让步处理意见。
3.安装公司焊接前确定并编制的手弧焊工艺参数不完整。因为还缺焊接方法、焊接材料、焊接电流、焊接电压、焊接速度、电流种类、极性、焊接层(道)数、焊接顺序。
4.A公司施工的给水管道属于承压管道,故应进行压力试验,室内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排水主立管及水平干管管道均应做通球试验,因此仅做通水试验是不够的。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jzgc/244986.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