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某地一大型炼钢厂,由国家和民营企业共同投资兴建。建设初期,建设单位拟定由

admin2022-08-02  29

问题   西北某地一大型炼钢厂,由国家和民营企业共同投资兴建。建设初期,建设单位拟定由中央直属的一家冶金建设公司总承包该项目工程,遭到当地监管部门的反对。建设单位改正后,按规定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了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  建设单位招投标过程中发生下列事件:  事件一:工程采用EPC承包形式进行招标,有个别单位不明白EPC承包的含义。  事件二:经资格预审后,共有A、B、C、D、E五家总承包商投递了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了标书的购买,编写和投标。开标后,评委认为C单位不符合投标资格,被取消投标资格。  事件三:评标委员会在技术标评审时,对A施工单位钢结构露天制作采用GMAW提出疑问,A单位就此焊接方法的特点做出了解释。  问题:  1.说明监管部门对炼钢厂拟定总承包商反对的理由。  2.EPC承包模式包括哪些内容?  3.事件二中取消C单位投标资格是否合理?简述理由。  4.GMAW焊接方法有什么优缺点?

选项

答案

解析   1.由于该工程有国家资金投资参与,《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必须招标,故建设单位初期直接指定承包商被监管部门反对。
  2.EPC包括:设计、设备及材料采购、土建及安装施工、试运转、试生产直至达产达标。
  3.取消C单位投标资格不合理。理由: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此次招标是资格预审而不是资格后审,且建设单位已向C单位发放了有关招标文件资料,就视为C单位资格预审合格,在开标后取消资格不符合规定。
  4.GMAW优点:生产效率高、焊接成本低、焊缝抗锈蚀能力强,焊接形成过程易于控制焊接质量;缺点:焊接表面不平滑、飞溅较多、设备复杂、施工场合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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