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承包人承包引水补水工程,分Ⅰ、Ⅱ两个施工区段,按《水利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

admin2022-08-02  73

问题 某承包人承包引水补水工程,分Ⅰ、Ⅱ两个施工区段,按《水利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价为3000万元。两个施工区段均在最早开工时间开工,合同约定完工日期Ⅰ区段为2017年3月1日,Ⅱ区段为2017年8月31日。总进度计划上Ⅰ区段为关键线路上项目,Ⅱ区段为非关键线路上项目,其自由时差为10d,总时差为10d。Ⅰ区段工程造价为2000万元,2017年3月1日完工,完工证书上写明的实际完工日期为2017年3月1日,签发完工证书日期为2017年3月10日;Ⅱ区段工程造价为1000万元,2017年10月10日完工,完工证书上写明的实际完工日期为2017年10月10日,签发完工证书日期为2017年10月15日。各区段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各自工程造价的3%。合同中对工期延误的处罚规定为:Ⅰ区段工期每延误1d,按该区段造价的3‰进行赔偿;Ⅱ区段工期每延误1d,按该区段造价的2‰进行赔偿。在2017年11月,Ⅰ区段发生引水渠道漏水情况,对漏水渠道修补,共计需20万元。合同规定,保修期为1年,逾期完工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5%。【问题】1.分析该工程承包人是否存在违约责任?并确定违约处理方案。2.按《水利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规定,所扣质量保证金应何时退还?应给承包人退还多少?

选项

答案

解析 1.承包人存在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Ⅰ区段合同规定完工日期为2017年3月1日,实际完工日期按移交证书上写明的日期为2017年3月1日,是正常完工时间。
Ⅱ区段合同规定完工日期为2017年8月31日,实际完工日期按移交证书上写明的日期为2017年10月10日,即延误了40d,虽然Ⅱ区段为非关键线路上的项目,但其时差只有10d,因此Ⅱ区段延误责任为40-10=30(d)。应对这30d的延误进行违约处理。
违约金=1000×2%×30=60.00(万元)
最高限额=3000×5%=150.00(万元)
60万元<150万元,故对承包人给予60万元工程误期赔偿处罚。

2.Ⅰ区段质量保证金总额为:2000×3%=60.00(万元)。
2017年11月,Ⅰ区段发生引水渠道漏水情况,对漏水渠道修补,共计20万元,属需动用质量保证金的情况。
Ⅱ区段质量保证金总额为:1000×3%=30.00(万元)。
按《水利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条款规定,质量保证金退还如下:
(1)2017年3月24日之前(3月10日后14d内),由监理人出具质量保证金付款证书,发包人将Ⅰ区段的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退还30万元)。
(2)2017年10月29日之前(10月15日后14d内),由监理人出具质量保证金付款证书,发包人将区段Ⅱ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退还15万元)。
(3)2018年10月10日保修期满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在14d内(2018年10月24日之前),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60+30-30-15-20=25(万元)质量保证金余额,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d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d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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