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某城市的某水库工程依据《水利水电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施工单位

最全题库2022-08-02  71

问题 西部某城市的某水库工程依据《水利水电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施工单位。施工进度计划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合同规定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施工窝工时,窝工费用按原人工费、机械台班费60%计算。在专用条款中明确6级以上大风、大雨(80mm/d)、大雪、地震等自然灾害按不可抗力因素处理。监理人在收到索赔报告之日起28天内予以确认,监理人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索赔报告送达之日起28天后视为索赔已经被确认。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下列事件:事件1:因发包人不能及时提供图纸,使工期延误20天,10人窝工;因施工机械故障,使工期延误10天,5人窝工;因发包人供电故障,使工期延误2天,20人窝工;因下大雨(90mm/d),工期延误3天,20人窝工。根据双方商定,人工费定额为32元/工日,机械台班费为2000元/台班。事件2:该工程工程量清单中的“模板”工作项目为一项3500m2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作。承包商在其中投标报价书中指明,计划用工2100小时,每小时工资30.0元。合同规定模板材料(木材)由业主供应,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供应木材不及时,影响了承包商支模工作效率,完成3500m2的支模工作实际用工2650个工时,加班工资实际按照50元/h支出,工期没有造成拖延。事件3:承包商发现原来的基础工程支护方案过于简单,提出变更施工方案。新的施工方案造成基础工程造价的大幅度增加;施工过程中,由于发生洪涝灾害,工期发生拖延2个月。复工后,由于水灾影响,人工工资普遍上涨,建材价格涨幅也比较大;业主对灾后的市场形势错误估计,拖欠了承包商1个月的工程款。用电话通知的方式,通知承包商暂停施工1个月;承包商复工后,由于建设项目都处于复工的状态,一度造成建筑材料和人工的短缺。承包商所需要的资源量不能得到保证,工期拖延20天;承包商的施工设备受暴雨的影响,设备出现前所未有的故障,承包商被迫停工进行设备维修。因此,承包商就所发生的设计变更、材料和人工费涨价、洪涝灾害、拖欠工程款、设备检修造成的停工等一系列事件,向业主索赔工期和费用。问题:1.事件1中,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的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是多少如果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索赔申请报告后28天内给予答复意见或确认,工期延长多少天结算费用补偿为多少2.事件2中,承包商向发包人提出的施工索赔报告应包括哪些赔偿内容试通过对该承包施工项目的计划成本、实际成本的分析计算,确定承包商应该得到多少赔偿款额3.事件3中,业主电话通知变更是否适当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

选项

答案

解析 分析要点: 本案例考核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及责任划分,工期索赔、费用索赔的计算审核,索赔程序、索赔期限和不可抗力的合同处理。
(1)工程施工中常见的索赔原因包括:
1)合同文件引起的索赔:①合同文件的组成问题引起索赔;②合同缺陷引起的索赔。
2)不可抗力原因引起的索赔:①自然方面的不可抗力;②社会方面的不可抗力;③不可预见的施工条件变化。
3)发包人违约引起的索赔:①未及时提供施工条件;②未按时支付工程款;③发包人未及时提供施工图纸;④发包人提前占有部分永久工程;④发包人要求加速施工;⑤发包人提供的原始资料和数据有差错;⑥发包人拖延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索赔:①监理人拖延审批图纸;②监理人现场协调不力;③监理人指示的重新检验和额外检验;④工程质量要求过高;⑤监理人的不合理干预;⑥监理人指示的暂停施工;⑦提供的测量基准有差错;⑧变更指令引起的索赔;⑨监理人工作拖延。
5)价格调整引起的索赔。
6)法规变化引起的索赔。
(2)业主原因造成的施工机械闲置补偿标准视机械来源确定,若是承包商自有机械,一般按台班折旧费标准补偿;若是承包商租赁机械,一般按台班租赁费标准补偿。因机械故障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商负责,不予补偿。因业主原因造成的承包商人员窝工补偿标准,可考虑承包商应合理安排窝工工人做其他工作,所以只补偿工效差。因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窝工和机械闲置,其损失不予补偿。
答案:
问题1:事件1中,图纸、供电问题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发包人承担延误责任,可申请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施工机械故障是承包人责任,不得申请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大雨属于不可抗力,可申请工期索赔,不可申请费用索赔。因此,承包人可申请的索赔工期为25天,费用索赔为4608元。
如果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索赔申请报告后28天内给予答复意见或确认,工期延长33天,费用补偿为13056元。
问题2:事件2中,由于业主供应木材的延误影响了承包商支模工作效率,故承包商应当得到赔偿。赔偿款项仅为加班工时费用支出。
模板工程的计划成本=2100×30=63000(元),实际成本=2100×30+550×50=90500(元),则承包商应该得到的赔偿款额为27500元。
问题3:事件3中,业主电话通知变更的方式不适当。根据《合同法》和《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也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予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往往因口头形式协议很难举证,必须以书面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本案例中业主电话通知临时停工,承包商答应,是双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
承包商的索赔应当就固定总价合同的条款来认定索赔要求的合理性。
(1)固定总价合同是总价优先,承包商报总价,双方商讨并确定合同总价,最终按总价结算。通常只有设计变更,或合同中规定的调价条件,如法律的变化等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如果设计变更在业主既定范围内,仍然按照原合同价格结算。
(2)洪涝灾害属于不可抗力,是业主应当承担的风险,承包商要求工期和费用索赔合理。
(3)业主拖欠工程款,承包商暂停施工,承包商的工期索赔是合理的。
(4)工程过程中修改施工方案,由于物价和人工费涨价所带来的风险应当由承包商来承担。所以,对于这部分费用索赔是不合理的。
(5)设备检修造成的工期延误是承包商自己的原因造成的。不应考虑承包商的工期和费用索赔要求。
(6)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所需资源短缺造成的工期延误,是由于承包商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故不予顺延工期。
(7)承包商改动施工方案是承包商自己应当承担的报价风险之一。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应当承担的风险包括:报价风险,即报价计算错误、漏报项目和工程过程中由于物价和人工费涨价所带来的风险;工程量风险,包括工程量计算错误、工程范围不确定或工程项目未列全造成的损失、投标报价设计深度不够造成的损失。承包商对于自己的投标方案以及报价的正确性和完备性负责;应当对自己就招标文件的解释负责;有经验的承包商应当对施工方案的合理性负责。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jzgc/2284955.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