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某地政府委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建住宅楼工程,地下1层,地上16层,建筑面积

admin2022-08-02  37

问题 背景:某地政府委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建住宅楼工程,地下1层,地上16层,建筑面积2200m2。共有甲、乙、丙丁等8家施工单位报名参加投标。最终乙施工单位中标,并于2008年8月1日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4840万元,合同工期350d。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事件一:某地政府为了控制建安成本,指定了专门的招标代理机构。事件二: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发售后的第二天,发现甲施工单位在一个月前发生了特别重大的安全事故,于是取消了甲施工单位的投标资格。事件三:在签订的合同时,约定采用固定总价一次性包死,不再调整。问题:1.指出事件一中某地政府做法不妥之处,说明理由。2.事件二中招标代理机构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3.指出事件三中施工合同总价一次性包死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事件一中,某地政府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做法不妥当。因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2.事件二中,招标代理机构的做法妥当。因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对投标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做出了规定,其中之一是投标人投标当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和特大安全事故。而甲施工单位在一个月前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投标当年发生的重大事故。因此可以取消甲施工单位的投标资格。
3.事件三中,施工合同总价一次性包死的做法妥当。该合同价款约定方式属于常用的合同价款约定方式之一,且本工程具有造价低、规模小、工期短的特点,符合总价合同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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