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   某工程项目由A、B、C三个分项工程组成,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确

admin2022-08-02  17

问题 背景资料 :  某工程项目由A、B、C三个分项工程组成,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确定中标人,合同工期5个月。各月计划与实际完成工程量及综合单价见表5-2,其中分项工程A为甲方供应材料,预计15万元,施工方可按2%计算总承包服务费。单价措施项目费按分部分项费用的2%计,总价措施项目费用为50万元包干使用,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为20万元。项目暂列金额为10万元,管理费、利润与施工方应承担的风险费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之和为计算基数,费率为15%。  规费、税金以分项工程、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费用之和为计算基数,费率为18%。工期奖罚5万元/月(含税费)。承包合同规定:  1.开工前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额)的20%作为材料预付款。预付款从工程开工后的第2个月开始分3个月均摊抵扣。  2.工程进度款按月结算,发包方每次支付承包方应得工程款的85%。  3.单价措施项目费根据实际发生的分部分项费用逐月支付。  4.总价措施项目费在开工前和开工后第1个月末分两次平均支付,总价措施费包干使用。  5.分项工程累计实际完成工程量超过(或减少)计划完成工程量的15%时,该分项工程超出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整系数为0.95(或1.05)。  6.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后的30天内完成审查工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所在开户银行出具的工程质量保函,保函额为实际造价的3%(不含工期奖罚款),并完成结清支付。  7.工期奖罚在竣工结算时结算。  表5-2 各月计划(实际)完成工程量及综合单价表工程施工期间,经监理人核实的有关事项如下:  1.第1个月发生甲供材7.5万元。  2.第2个月发生甲供材7.5万元,现场签证计日工人材机费用5万元(不影响工期),索赔款3万元(不影响工期)。  3.因承包商现场组织管理不利的原因,实际工期比合同工期拖延了1个月。  问题:  1.工程合同价为多少万元?  2.列式计算开工前应支付的材料预付款及措施项目工程款。  3.列式计算第2月业主应支付的工程款。  4.列式计算第3个月末分项工程的进度偏差、投资偏差。  5.列式计算第6月业主应支付的工程款。  6.计算该工程的实际总造价(含工期奖罚款)及竣工结算款。  (计算结果均保留三位小数,以万元为单位)

选项

答案

解析 问题1:
  工程合同价=分项+措施+其他+规费+税金
  =[(1000×200+1550×500+3100×300)/10000×(1+2%)+50+10+15×2%]×(1+18%)
  =300.440(万元)
  问题2:
  材料预付款=(300.440-10×1.18)×20%=57.728(万元)
  开工前措施费预付款:50/2×1.18×85%=25.075(万元)
  问题3:
  2月份应支付的进度款计算:
  {[(500×200+800×500)/10000×(1+2%)+7.5×2%+ 5×(1+15%)]×(1+18%)+3}×85%-7.5-57.728/3= 32.878(万元)
  问题4:
  第3个月末
  拟完工程计划投资=(1000×200+1550×500+1000× 300)/10000×1.18=150.450(万元)
  已完工程实际投资=[(1000×200+1550×1.15×500+(1800-1550×1.15)×500×0.95+900×300)]/10000×1.18 =161.608(万元)
  已完工程计划投资=(1000×200+1800×500+900× 300)/10000×1.18=161.660(万元)
  进度偏差=161.660-150.450=11.21(万元),说明进度提前完成了11.21万元
  投资偏差=161.66-161.608=0.052万元,说明投资节约了0.052万元
  问题5:
  第6月
  C分项工程:3100×0.85=2635 m3
  实际总量为2550m3小于2635m3,说明低于15%,需要全面调整价格
  本月分项工程费用=(350×300+2550×300×0.05)/ 10000=14.325万元
  已完工程价款=14.325×(1+2%)×1.18=17.242(万元)
  应支付工程款=17.242×85%=14.656(万元)
  问题6:
  工程实际总造价=(分项+措施+其他+规率+税)
  =[(1000×200+1550×1.15×500+(1800-1550×1.15)×500×0.95+2550×300×1.05)/10000×(1+2%)+50+15×2%+5×(1+15%)]×(1+18%)+3-5=293.162(万元)
  竣工结算款=(293.162+5)×15%-5=39.7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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