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

admin2022-08-02  27

问题 某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施工合同中规定:(1)设备由建设单位采购,施工单位安装。(2)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的施工单位人员窝工,按18元/工日补偿,建设单位原因导致的施工单位设备闲置,按表8.4-1中所列标准补偿。(3)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其价款按建标[2003]206号文件的规定以工料单价法计价程序计价(以人材机费为计算基础),管理费费率为10%,利润率为5%,规费及税金率为11%。假设所给价格中未含进项税额。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事件1:施工单位在土方工程填筑时,发现取土区的土壤含水量过大,必须经过晾晒后才能填筑,增加费用30000元,工期延误10天。事件2:基坑开挖深度为3m,施工组织设计中考虑的放坡系数为0.3(已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施工单位为避免坑壁塌方,开挖时加大了放坡系数,使土方开挖量增加,导致费用超支10000元,工期延误3天。事件3:施工单位在主体钢结构吊装安装阶段发现钢筋混凝土结构上缺少相应的预埋件,经查实是由于土建施工图纸遗漏该预埋件的错误所致。返工处理后,增加费用20000元,工期延误8天。事件4:建设单位采购的设备没有按计划时间到场,施工受到影响,施工单位一台大型起重机、两台自卸汽车(载重5t、8t各一台)闲置5天,工人窝工86工日,工期延误5天。事件5:某分项工程由于建设单位提出工程使用功能的调整,须进行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后,经确认直接工程费增加18000元,措施费增加2000元。上述事件发生后,施工单位及时向建设单位造价工程师提出索赔要求。问题:1.分析以上各事件中造价工程师是否应该批准施工单位的索赔要求为什么2.对于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变更部分的合同价款应根据什么原则确定3.应批准的索赔金额是多少元工程延期是多少天

选项

答案

解析 问题1: 事件1不应该批准索赔。这是施工单位应该预料到的(属施工单位的责任)。
事件2不应该批准索赔。施工单位为确保安全,自行调整施工方案(属施工单位的责任)。
事件3应该批准索赔。这是由于土建施工图纸中错误造成的(属建设单位的责任)。
事件4应该批准索赔。是由建设单位采购的设备没按计划时间到场造成的(属建设单位的责任)。
事件5应该批准索赔。由于建设单位设计变更造成的(属建设单位的责任)。
问题2:
变更价款的确定原则为: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变更导致的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变化不足15%时,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实行招标的工程: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8.4.1)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Z=(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8.4.2)
注:上述公式中的中标价、招标控制价或报价值、施工图预算,均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前述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确定单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按照公式(8.4.1)或公式(8.4.2)得出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计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3)承包人报价偏差的调整。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的,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调整。具体的调整方法,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4)删减工程或工作的补偿。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非因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问题3:
(1)应批准的索赔金额为:
事件3,返工费用20000元。
事件4,机械台班费:(1060 ×60%+318×40%+458×50%)×5=4961(元)
人工费:86 ×18=1548(元)。
事件5.应给施工单位补偿:
直接费:18000+2000=20000(元)
间接费:20000×10%=2000(元)
利润:(20000+2000)×5%=1100(元)
税金:(20000+2000+1100)×11%=2541(元)
应补偿:20000+2000+1100+2541=25641(元)
或:(18000+2000)×(1+10%)(1+5%)(1+11%)=25641(元)
索赔金额合计:20000+4961+1548+25641=52150.00(元)
(2)应批准的工程延期为:事件3,8天;事件4,5天;合计:1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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