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件1:索赔不成立。因此事件发生原因属承包商自身责任。
事件2:索赔成立。因该施工地质条件的变化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所无法合理预见的。
事件3:索赔成立。这是因设计变更引发的索赔。
事件4:索赔成立。这是因特殊反常的恶劣天气造成的工程延误。
事件5:索赔成立。因恶劣的自然条件或不可抗力引起的工程损坏及修复应由业主承担责任。
2.事件2:索赔工期5天(5月15日~5月19日)。
事件3:索赔工期2天。
因增加工程量引起的工期延长,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计算。原计划每天完成工程量4500÷10m3=450m3,现增加工程量900m3,因此应增加工期为900÷450天=2天。
事件4:索赔工期3天(5月20日~5月22日)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工期延误属于工期索赔的范畴。
事件5:索赔工期1天(5月23日)。
工程修复导致的工期延误责任由业主承担。
共计索赔工期为:(5+2+3+1)天=11天
3.事件2:(1)人工费:15×23元=345元
(2)机械费:450×5元=2250元
(3)管理费:345×30%元=103.5元
事件3:可直接按土方开挖单价计算。
900×4.2×(1+20%)元=4536元
事件4:费用索赔不成立。
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承包商窝工损失由承包商自行承担。
事件5:(1)30×23元=690元
(2)450×1元=450元
(3)690×30%元=207元
合计可索赔费用为:(345+2250+103.5+4536+690+450+207)元=8581.5元
4.建筑公司应向厂方提供如下索赔文件:
(1)索赔信。
(2)索赔报告。
(3)有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