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件1中,乙方的索赔是生效的。
理由: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d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d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事件2中,乙方申报设计变更增加费不符合约定。
理由:承包人申报时间超出了规定的14d的期限。
3.事件3中,乙方没有逾期竣工。
理由:合同工期为405d,再加上顺延工期25d,承包人完成工程的合理工期为430d。
奖励金额=(430-425)d×5万元/d=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