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项目采取的招标方式妥当。
理由:因为工程技术特别复杂,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设备及同类工程的施工经验要求较高,潜在的投标企业相对较少,而且又经省有关部门批准。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采用公开招标会花费大而效果差。采用邀请招标比较有针对性,比较经济,效果也相对较好。所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2.对B企业、C企业、D企业和E企业的投标文件的处理及其理由。
(1)B企业的投标文件应按废标处理。
理由: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授权委托书。
(2)C企业的投标文件应不予处理。
理由:C企业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提交。
(3)D企业的投标文件应进行修正处理。
理由: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以大写为准。不可作为废标处理。
(4)E企业的投标文件应按有效标书处理。
理由:对某分项工程报价有漏项情况不影响标书的有效性。
3.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的不妥之处。
(1)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不应包括当地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和公证处人员。
(2)评标委员会的技术、经济专家人数少于成员总数的2/3。
4.招标人与中标企业6月12日签订合同不妥当。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