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2.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对于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3.该建设单位在招标工作中有下列不妥之处:
(1)停止出售招标文件的时间是否妥当需要进行分析,因为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如果6月1日至6月5日之间没有星期六和星期日,则停止出售招标文件的时间是妥当的,否则就不妥。
(2)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妥,因为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而不是日历日)前确定中标人。
(3)"投标保证金统一定为100万元"不妥,因为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4)"在评标过程中,建设单位决定将评标方法改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妥,因为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
(5)"评标委员会根据修改后的评标方法,确定评标结果的排名顺序"不妥,因为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即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6)"建设单位于7月15日确定中标人,于7月16日向A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不妥,因为在确定中标人之后,招标人应在15日内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报告,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方可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建设单位指定D公司作为A公司的分包单位"不妥,因为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8)"建设单位于7月28日将中标结果通知B、C两家公司(未中标人)"不妥,因为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9)"建设单位于7月28日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B、C两家公司"不妥,因为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10)"建设单位于7月31日向当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该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不妥,因为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