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某对李某作出承诺:只要李某把邻居家的小狗偷来,就付给酬金200元。该行为属于(

免费题库2022-08-02  36

问题 萧某对李某作出承诺:只要李某把邻居家的小狗偷来,就付给酬金200元。该行为属于( )。A.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B.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C.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D.犯罪行为

选项

答案 B

解析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题干中的情形,即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因此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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