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对乙享有 10 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 5 万元。关于此事,下列

免费题库2022-08-02  26

问题 甲对乙享有 10 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 5 万元。关于此事,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B.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C.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D.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 3 万元,因还有 7 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

选项 A.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B.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
C.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
D.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 3 万元,因还有 7 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

答案 D

解析 权利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 A项,《物权法》第 228 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据此可知,债权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以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表述正确,但不符合题意,故排除。B 项,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权利质权的设立不得对抗债务人。表述正确,但不符合题意,故排除。C 项,如果债务人不知该债权已经设立质权的事实,则债务人向债权人(即权利质权的出质人)清偿的,将发生清偿的法律效果。乙在知情的情况下对甲履行,不能对丙主张债已经消灭。表述正确,但不符合题意,故排除。D 项,应收账款质权设立后,质权人享有保全请求权,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仍进行清偿为恶意,其履行行为无效,质权人仍有权请求其承担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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