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

练习题库2022-08-02  37

问题 《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相关法律法条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这种监护形式被称为意定监护。根据上述定义,下列属于意定监护的是:A.杜宇常年在国外工作,其母亲患慢性疾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故杜宇指定其叔叔作为母亲的监护人B.李伯伯膝下无子,孤身一人,得到了邻居王琦常年悉心照顾。今年初,李伯伯和王琦到公证处公证,确定在李伯伯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时由王琦担任其监护人C.我国法律规定,在福利院收养的孤儿由福利院担任其监护人D.丧偶多年的文爷爷与照顾其生活的保姆互生情愫,两人虽然没有领取结婚证,但俨然形成了事实婚姻

选项 A.杜宇常年在国外工作,其母亲患慢性疾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故杜宇指定其叔叔作为母亲的监护人
B.李伯伯膝下无子,孤身一人,得到了邻居王琦常年悉心照顾。今年初,李伯伯和王琦到公证处公证,确定在李伯伯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时由王琦担任其监护人
C.我国法律规定,在福利院收养的孤儿由福利院担任其监护人
D.丧偶多年的文爷爷与照顾其生活的保姆互生情愫,两人虽然没有领取结婚证,但俨然形成了事实婚姻

答案 B

解析 第一步,看提问方式,本题属于选是题。
第二步,找关键信息。
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②以书面相关法律法条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③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步,辨析选项。
A项:指定叔叔为母亲的监护人,不属于“确定自己的监护人”,不符合定义;
B项:李伯伯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公证后确定在李伯伯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时由王琦担任其监护人,符合“以书面相关法律法条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符合定义;
C项:孤儿不属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且监护人由福利院担任,不能“确定自己的监护人”,不符合定义;
D项:文爷爷与保姆形成了事实婚姻,未涉及“以书面相关法律法条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不符合定义。
因此,选择B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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