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题:
中国固有法制强调皇权至上、等级特权、宗法制度、 “三纲五常”以及轻视法律作用、宣扬“人情大于王法”的思想等,同时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法律伦理化,把对人的教育放在中心地位,主张“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徒法不足以自行”以及“和为贵”,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重视人际关系的和谐,突出调解等思想。儒家文化的影响根深蒂固,这使得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反映在法律领域的突出特点就是“无讼”和“厌讼”。争讼是人际矛盾激化的表现,无讼则是全体社会公众的理想,在发生纷争的时候,人们往往倾向于通过调解、和解而非诉讼的方式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从而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进入近代社会以来,伴随着中国对外开放、参与世界文化交流的进程,中国也在固有法制的基础上开始了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主要表现为:(1)法律制度的现代化,传统的法律被否弃或者改造,按照现代标准构建起了越来越完备的法律体系;(2)法律理念或法律意识的现代化,人们对于法律的态度和看法发生了巨大变化,突出表现在近几十年来人们对诉讼的热衷:在发生纠纷之后,人们打破了“无讼”和“厌讼”的传统禁锢,越来越多的人愿意通过打官司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社会公众对诉讼的信赖是一种值得肯定的现象,因为诉讼率的不断提高,既表明了公民对司法制度的肯定,同时也是人们权利意识不断提高的表现,现代司法程序能够更好地规范人们的行为、确保人们的预期。人们从“无讼”、“厌讼”转而热衷诉讼,这是法治进步的一种表现。但是辨证的来说,在肯定诉讼率上升的同时,还要防止把诉讼当作唯一的纠纷解决机制。在法治社会,解决纠纷的方式远远不止诉讼一种,同时,诉讼作为纠纷解决机制也有不尽人意的地方,法作为社会控制工具的作用和局限性也是比较明显的。法治建设中,一方面要强调扬弃中庸的避讼观念,另一方面也必须对法律传统中的有益因素进行继承和吸收,聚焦到本题就是:既要重视诉讼在现代社会中的主导性地位,同时对于传统与习惯要学会在尊重下进行改造,对于和解、调解等法律传统进行理性分析,充分认识到很多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不一定要通过正式的诉讼来解决,在建设和谐社会的新时期,特别要重视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乙题:
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许可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行政许可法中明确规定的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基本含义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受到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因为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信赖保护原则主要表现之一即是明确撤销行政行为的限制。其基本要素是:(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是正当的合理信赖,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以外,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已生效的行政许可。 (2)行政机关和申请人、被许可人都没有过错,而是因为客观原因,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这种客观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使行政许可事项不再被允许;二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这两种情况下,行政许可不再有适用条件,或者适用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3)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是公众对自己国家及国家权力的信任,这种信任是公众安全性和其工作、生活行为有明确预期的基本前提。如果这种信任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甚至受到损害,公众个人权利、公共利益乃至整个社会秩序都将处于不稳定、不连续的状态中。本题中所述的三种情况,第一种符合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条件,但需要对行政相对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给予补偿。第二和第三种情况,纯粹是对信赖保护原则的滥用。审查不严造成错误许可,如果获得许可的行政相对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可以撤销许可,但因此损害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赔偿。而为了通过土地出让获取更高利益,则属于违法滥用行政许可权,在此种情况下,应当保护被许可人已获得的许可权,对行政机关收回已生效许可的行为予以撤销。
(以上仅供读者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