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侵犯肖像权、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损害赔偿[答案及解析]1.(1)照相馆侵害了甲的肖像权,因为其未经允许而对甲的照片加以使用。《民通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2)甲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为甲因此遭到同学们的嘲笑,心情抑郁,精神受到很大损害。《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2.(1)乙侵害了甲的隐私权,因为其公布了甲的父母离婚的事情。
(2)甲的监护人可以向学校请求权损害赔偿。因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安全、保障义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3.(1)戊不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2)因为这不属于第三者责任。所谓第三者责任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4.(1)应由丙支付。
(2)因为己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被管理人应当向管理人支付必要的管理费。
5.(1)不可以。
(2)因为丁公司并没有过错,其司机是正常行驶。发生事故是由甲的侵权行为引起的。因此丁公司免责。
6.(1)不正确。其只能对甲的父母、医院提起诉讼,而不能对甲的学校提起诉讼,因为甲是在放学回家的路上侵害丙而非在学校,学校已经尽到相应的教管安保责任。
(2)甲的父母、医院各自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即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因为丙的损害的发生是由不同的侵权行为引起的:甲的行为引起丙的初始伤害,而医院存在一定的过错,其工作人员擅离职守,耽误了时机,对丙的损害的扩大发生了作用,所以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