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梁权、蜀香公司有资格作为顺达饭庄合伙人,但蜀香公司只能作为有限合伙人,而梁权只能作为普通合伙人。顺达饭庄的组织结构中,蜀香公司作为合伙执行人之一不符合法律规定。
2.工商银行的承兑无效。因为承兑附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3.该背书为期后背书,是《票据法》所禁止的。背书人应当依法承担汇票责任。
4.有效。因为有限合伙人转让其合伙份额无须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仅须提前30日告知其他合伙人。
5.李冰与其他合伙人签订的合伙协议效力待定,在李冰的监护人拒绝追认后,合同归于无效。李冰对顺达饭庄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6.王胜兰能够成为顺达饭庄的合伙人。因为王楠为有限合伙人,其死亡后,其妻作为继承人,继承其有限合伙人资格,无须其他合伙人同意。
7.(1)梁权与顾晓晓签订的担保合同有效,合伙企业因此遭受的损失,其他合伙人可向梁权追偿。此外,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梁权除名。
(2)债权人无权请求顺达饭庄承担魏超的2万元债务。因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管理和使用,魏超只能以其在合伙企业中取得的收益清偿个人债务。债权人若想魏超以合伙份额2万元清偿债务,则必须通过人民法院来强制执行。
8.债权人可以请求魏超、梁权、蜀香公司、张亭、王胜兰承担还款责任,但他们各自的责任范围不同。魏超和梁权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蜀香公司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顺达饭庄的债务,以其退伙时从顺达饭庄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张亭以其出资额对其加入前和加入后的顺达饭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王胜兰作为有限合伙人王楠的继承人,以王楠对顺达饭庄认缴的出资额对王楠加入前和加入后顺达饭庄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