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合伙企业名称违法。因为合伙企业法要求普通合伙企业在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2.李某的出资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人可以用机器使用权出资。
3.张某为隐名合伙人,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应视为合伙人。
4.成立。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禁止在公司成立后抽回出资,而对公司未成立时退回出资未予禁止。
5.李某应当承担公司实际经营期间的债务。因为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当公司因故未成立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