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1.不合法。甲公司应该停止买卖该股份并在3日内公告。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持有股份达到5%时必须公告,而甲及其关联企业丙和丁在3月25日时持有的股份已达到7. 81%。
2.在收购要约有效的期限内,甲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甲对股民张某的股份压价收购也是不正确的,因为收购要约中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3.可以。因为王某属于善意第三人,该质押有效。
4.董事会要负赔偿责任。首先,投资计划应由股东会作出决定,董事会没有决定权;其次,该项计划因违法而被国家取缔,因此董事会因对此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董事王某可以因其不同意该项计划而免责。
5.有效。乙公司可以要求赵某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乙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监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乙公司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丁公司和赵某向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6.不正确。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应当召集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履行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监事会不召集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7.不符合。第一,公司董事不得兼任监事;第二,上市公司应当设董事会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