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察院对朱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程序有以下不合法之处:(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由检察长决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指定的居所监视居住,须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2)检察机关认为通知家属有碍侦查,决定不通知家属的做法错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2.检察院逮捕朱某提请本院审查逮捕部门批准不合法,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3.辩护律师张某向朱某核实有关证据的做法合法,辩护律师会见时,检察人员在场不符合法律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
4.若查证辩护律师张某涉嫌作伪证,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5.中级人民法院以下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1)院长对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作出处理错误。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院长在7日内作出处理错误。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为6个月。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3)对于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用“决定”错误。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裁定予以没收。6.对于人民法院对违法所得的没收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
关于强制措施中可以不通知的情形,考生要学会总结。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情况下不通知家属的,只能是无法通知的情形;拘留情况下不通知家属的情况是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有碍侦查;逮捕情况下不通知家属的情况是无法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