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害人赵某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人民法院可以对张某暂予监外执行。对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3.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对张某及时收监。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及时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4.一审人民法院在6个月内审结此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5.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应当对杨某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6.一审人民法院不能判处杨某死刑立即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关于审判期限,要学会对这一类的知识点的梳理,才能从整体上记忆和把握。要注意它们的差别之处,比如对于三类案件,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涉及《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四类情形之一的案件,在一审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在二审时,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