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侦查及审判程序中有以下不当之处:
(1)将孙某和张某同时叫到村民委员会进行询问是错误的。依据法律规定,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2)审判长当庭对马某处以2000元罚款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需要对其处以罚款,必须经院长批准;同时,罚款数额只能限定在1000元以下。
(3)审判长当场作出回避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对审判人员的回避决定应由院长作出。
(4)法院对马某强制出庭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马某系被告人的妻子,不能对其适用强制出庭。
2.本案中侦查机关收集的证言:①若于某的证言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则可以作为定案根据。于某虽然是未成年人,但其看到了案发现场,且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因而具备证人资格。在认定于某证言时,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如果能够与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则可以作为定案根据。②马某的证言如果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可以作为定案根据。马某系被告人的妻子,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具备取得证人资格的实质条件。由于其与被告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在对其证言审查时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若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则可以作为定案根据。③、④孙某和张某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根据法律规定,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侦查机关同时询问张某和孙某违反了法律的规定。⑤李某的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李某只是在家里听到车的声音,关于姚某的犯罪事实是其主观猜测,不得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