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公安机关勘验现场的程序不合法,应当
邀请见证人到场;讯问证人王某程序不合法,到现场
之外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公安机关的证明文
件,并且让王某对其讯问笔录进行核实;公安机关组
织辨认的程序不合法,辨认犯罪嫌疑人,被辨认的人
数不得少于7人,案中只有6人。
(2)对于没有见证人签名的勘验笔录,如果侦查人员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或说明,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询问李某的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询问王某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对犯罪嫌疑人丁某的辨认结果,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检察院对逮捕申请的处理不正确,应当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3.公安机关如果认为检察院对逮捕申请的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丁某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4.本案中的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无权发布通缉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检察院没有发布通缉令的权力;公安机关只能在管辖范围内发布通缉令,本案中在全省范围内通缉马某,已经超出该市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
5.检察院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仍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6.本案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因为丁某涉嫌抢劫罪并符合加重情节,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而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
1.关于各类侦查行为中是否需要见证人的问题:一般而言,言辞证据的收集如讯问、询问都不需要见证人在场,物证、书证的收集如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辨认等一般要求有见证人在场。
2.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只有:“(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三类”,但是应当特别注意,由于简易程序只有基层法院可以适用,这意味着应当由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即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刑诉复习在熟练记忆法条的同时也应当学会前后规定之间的融会贯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