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王某不可以将崔某扭送至公安局。崔某举止反常,行动鬼鬼祟祟,并不属于法定的适用扭送的情形。王某自认为崔某可能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便将其扭送至公安局是错误的。
2.崔某的孪生哥哥可以为崔某申请取保候审,但不能由自己担任保证人。因为崔某的哥哥没有固定收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保证人的条件。
3.一审人民法院的做法有以下不当之处:
(1)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此案后,在开庭5日前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的做法有违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在开庭10日前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2)在庭审期间检察人员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后,法院予以拒绝不符合法律规定。在审判阶段,若检察机关提出补充侦查的建议,法院应当同意延期审理。
(3)一审判决后,一审人民法院告知被告人自接到判决书的当天起开始计算上述期限是错误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计算上诉期限。
4.二审法院的做法有以下不当之处:
(1)中级人民法院以应通过原审法院上诉为由不受理崔某上诉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既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中级人民法院在对案件进行二审时,由两名审判员、一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不符合法律规定。此时,只能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陪审员不能参加二审的审判。
(3)中级人民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审理时,认为量刑畸轻,遂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在此情况下,二审人民法院不得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只能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