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贪污案 高某,男,42岁,2009年7月5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某区人民检察院

考试题库2022-08-02  42

问题 <P> 高某贪污案</P><P>高某,男,42岁,2009年7月5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某区人民检察院拘传。检察机关未出示有关证件,高某以为侦查人员吴某冒充警察对其进行要挟,拒不服从拘传。吴某只好对其使用了随身携带的戒具,将其带回检察机关进行讯问,至7月8日将其释放。根据讯问所得的线索,区人民检察院进一步搜集证据发现,高某还涉嫌一起偷税案。检察院认为本案中,偷税罪是主罪,于是将全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遂对两案一并侦查,查明高某偷税数额不大,不构成刑事犯罪。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向区人民法院起诉。在庭审过程中,合议庭成员对高某是否构成贪污罪存有重大分歧,于是决定由审判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合议庭经充分讨论后,认为还是给高某定贪污罪比较妥当,遂作出判决判处高某有期徒刑12年。高某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仍维持原判。高某的妻子不服,代其以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误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并未提出新的证据。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为事实不清,应该重新认定,遂由院长作出再审的裁定。</P><P>【问题】</P><P>1.本案的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P><P>2.侦查机关在执行拘传时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P><P>3.一审法院在作出判决的程序上有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P><P>4.高某的妻子是否有权申请再审,为什么?</P><P>5.二审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决定再审,请说明理由。</P><P>6.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程序是否有误,为什么?</P>

选项

答案

解析

1.本案中,贪污罪由检察机关立案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但检察院发现另有偷税罪行时,不应全案移送公安机关,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偷税案件移送即可。由于偷税罪是主罪,由公安机关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


2.侦查机关在执行拘传时有如下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1)未出示有关证件。拘传应持拘传证。(2)拘传时间从7月5日到7月8日,超出了最长法定期间24小时。(3)执行拘传的侦查人员少于2人。


3.一审法院在作出判决的程序上有两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1)当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时,应报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而不是由审判长提交。(2)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4.高某的妻子有权申请再审。因为,她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5.二审人民法院不应该决定再审。因为高某妻子的申诉不符合申诉的五种法定情形,其没有提出新的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有误,人民法院不应当进行再审。


6.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程序有误:(1)是否再审应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不能由院长作出再审决定。(2)决定再审应用决定书的形式,而不是用裁定。



使用械具的前提是抗拒拘传,而抗拒拘传要以拘传行为在先,即只有存在拘传行为才可能出现抗拒行为。如果不存在拘传行为,也就不存在抗拒拘传,也就不能使用械具。因此解题的关键就在于未出示有关证件的行为是否构成拘传。法条只规定拘传应当出示拘传证,但并未规定出示拘传证是拘传的成立要件也未规定不出示的法律后果。这实际反映出了我国刑诉法对诉讼行为及程序制裁规定的欠缺。按现行规定,只能将这种不出示证件的行为视为程序的微小瑕疵,不影响拘传行为的成立,因此对于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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