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中,贪污罪由检察机关立案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但检察院发现另有偷税罪行时,不应全案移送公安机关,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偷税案件移送即可。由于偷税罪是主罪,由公安机关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
2.侦查机关在执行拘传时有如下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1)未出示有关证件。拘传应持拘传证。(2)拘传时间从7月5日到7月8日,超出了最长法定期间24小时。(3)执行拘传的侦查人员少于2人。
3.一审法院在作出判决的程序上有两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1)当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时,应报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而不是由审判长提交。(2)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4.高某的妻子有权申请再审。因为,她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5.二审人民法院不应该决定再审。因为高某妻子的申诉不符合申诉的五种法定情形,其没有提出新的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有误,人民法院不应当进行再审。
6.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程序有误:(1)是否再审应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不能由院长作出再审决定。(2)决定再审应用决定书的形式,而不是用裁定。
使用械具的前提是抗拒拘传,而抗拒拘传要以拘传行为在先,即只有存在拘传行为才可能出现抗拒行为。如果不存在拘传行为,也就不存在抗拒拘传,也就不能使用械具。因此解题的关键就在于未出示有关证件的行为是否构成拘传。法条只规定拘传应当出示拘传证,但并未规定出示拘传证是拘传的成立要件也未规定不出示的法律后果。这实际反映出了我国刑诉法对诉讼行为及程序制裁规定的欠缺。按现行规定,只能将这种不出示证件的行为视为程序的微小瑕疵,不影响拘传行为的成立,因此对于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