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赵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行为有效,因为其行为已经得到钱某和孙某的追认。
2.李某与周某已经达成买卖画的协议,该买卖行为符合民法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该合同有效。
3.周某不享有所有权,李某不可以主张取回该画。因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只有在周某付清画款后,该画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而周某在2011年2月死亡,余款尚未付清。同时,周某支付6万元已超过该画总价款的75%,因而李某不得要求取回。
4.不应当。因为吴某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5.装裱店虽对该画有留置权,但留置权行使不当。
6.李某可将该画抵押给郑某,因为当时李某仍为该画的所有人。
7.李某应依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周某的财产继承人(其妻子和儿子)在所继承的遗产限额内予以清偿画的余款。
此类题目涉及的法律关系是解题重点,本案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有:(1)赵、钱、孙的共有关系;(2)赵、钱、孙与李的买卖关系;(3)李与周的买卖关系;(4)周与吴的买卖关系;(5)吴与装裱店间的承揽关系和留置关系;(6)李与郑之间的抵押关系、借贷关系;(7)周死亡之后的财产继承关系;(8)李与周的妻子、儿子间债的清偿关系。还应当注意掌握动产抵押与善意取得的认定及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