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应当。因为罗斯等四人与菲比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不负有法律上的安全保障义务。
2.应当。因为水电站在没有危险提示的情况下突然泄水存在过错,致使菲比遇险死亡。尽管菲比在河滩露宿也存在一定过错,但不能免除水电站的责任。
3.大卫可以要求水电站赔偿损失,若水电站无力承担责任,则大卫还可以要求瑞秋给予补偿。因为大卫的手臂是在救助瑞秋、菲比的过程中受伤,水电站是侵权人,应当承担对大卫的赔偿责任;瑞秋是受益人,在水电站无力承担责任时大卫可以要求瑞秋给予适当补偿。
4.不能。因为乔伊对背包的使用是紧急避险,且无不当,故不应当对财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财物损失应当由引起险情的水电站承担。
5.约定无效。
6.钱德既可以要求出租车司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但两者不能同时行使。
解答本题应注意:(1)如何认定民事法律关系,判定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应注意考虑是否存在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2)侵权行为“过错”的认定应注意把握行为在法律和道德上的可受非难性;(3)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包括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二、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