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应该数罪并罚。
2.董某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和抢劫罪,应该数罪并罚。其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应该从重处罚。
3.董某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中止,其先行行为与其妻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因堵车而中断。
4.董某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5.董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6.杨某的行为是特殊防卫,不构成犯罪。
要掌握《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危险驾驶罪。此外,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是《刑法》第358条规定的单独的实行行为,单独成罪,而非组织卖淫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