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乙、丙均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骗取出境证件罪。
2.甲、乙、丙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一罪定罪处罚。
3.丁不构成犯罪。因为丁只是翻译虚假资料,且不知晓丙伪造的外国企业邀请函的用途。
4.在共同犯罪中甲为主犯,以《刑法》第3 1 8条规定的法定刑处罚;乙、丙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5.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
6.甲的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因为本罪并不以牟利目的为要件。
7.乙的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致使被运送人死亡作为加重情节。
此题需要注意的是骗取出境证件行为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手段行为,构成牵连关系,应从一重处罚,定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