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真题)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乙公司以其一栋价值2亿

题库2022-08-02  49

问题 (2021年真题)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乙公司以其一栋价值2亿元的房屋设定抵押,用来担保乙公司未来即将发生的连续借款,抵押担保的金额不超过1.8亿元,债权确定期间为2015年1月1日到2016年1月1日。合同签订后,双方去登记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约定期间内,乙公司分五次向甲银行借款,共计1.5亿元。2017年6月,甲银行将对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让与协议签订后,通知了乙公司。对此,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若甲银行没有转让债权,则其应在2019年1月1日之前行使抵押权,否则抵押权消灭B.如甲银行对乙公司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则其可在1.5亿元范围内优先受偿C.在债权确定之前,经甲银行与乙公司约定,甲银行部分转让债权时,最高额抵押可随之转让D.甲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时,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

选项 A.若甲银行没有转让债权,则其应在2019年1月1日之前行使抵押权,否则抵押权消灭
B.如甲银行对乙公司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则其可在1.5亿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C.在债权确定之前,经甲银行与乙公司约定,甲银行部分转让债权时,最高额抵押可随之转让
D.甲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时,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

答案 D

解析 《民法典》第419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故A项正确。《民法典》第394条第一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故,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预定的最高限额的,则在实际发生的债权范围内进行优先受偿;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预定的最高限额的,则在预定最高限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中,约定的最高限额是1.8亿元,实际发生了1.5亿元的债务,则在实际发生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即在1.5亿元的范围内受偿,故B项正确。《民法典》第42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在债权确定之前,甲银行与乙公司约定有效,故C项正确。甲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时债权已经确定,而且债权的让与是整体转让,此时作为从权利的最高额抵押权,应该一并转让,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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