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真题)胡铭和其他数人发起设立贝达有限公司,胡铭认缴出资100万元,约

免费题库2022-08-02  38

问题 (2021年真题)胡铭和其他数人发起设立贝达有限公司,胡铭认缴出资100万元,约定于公司成立后两个月内缴纳完毕。在设立中,胡铭利用自己捡到的姚舜的身份证,冒用姚舜的名义,将自己的出资登记在姚舜名下。2020年10月,贝达有限公司设立。到2021年2月,姚舜名下的股权仍有70万元出资未缴纳。2021年8月,贝达有限公司拖欠金茂大厦租金30万元,但公司已经无力清偿。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金茂大厦有权请求姚舜清偿诚信公司拖欠的租金30万元B.金茂大厦有权请求胡铭清偿诚信公司拖欠的租金30万元C.姚舜知情后有权对外转让股权D.姚舜有权请求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其股东资格的登记

选项 A.金茂大厦有权请求姚舜清偿诚信公司拖欠的租金30万元
B.金茂大厦有权请求胡铭清偿诚信公司拖欠的租金30万元
C.姚舜知情后有权对外转让股权
D.姚舜有权请求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其股东资格的登记

答案 BD

解析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8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于此可知,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主体并非公司股东,其无需承担股东的瑕疵出资的责任,这一责任应当由冒名登记行为人承担,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同时,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主体既非公司股东,也自然无权行使股东权,所以C选项错误。最后,既然被冒名登记的主体并非公司股东,将其登记为股东属于公司登记错误,自然有权请求公司登记机关撤销登记,因此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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