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真题)甲对乙有20万债权到期,乙对丙有20万债权。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

考试题库2022-08-02  49

问题 (2019年真题)甲对乙有20万债权到期,乙对丙有20万债权。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依法将乙列为第三人。诉讼中甲、丙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丙将一条价值20万的手链交付给甲,用于清偿该笔债务,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丁主张手链是自己的,欲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下列关于本案当事人的表述正确的是?A.甲、乙、丙为被告B.甲、丙为被告,乙是第三人C.甲、乙是被告,丙为第三人D.甲为被告,乙和丙是第三人

选项 A.甲、乙、丙为被告
B.甲、丙为被告,乙是第三人
C.甲、乙是被告,丙为第三人
D.甲为被告,乙和丙是第三人

答案 B

解析 《民诉解释》第298条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本题中,丁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所以丁为原告。原审中甲是原告,丙是被告,乙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所以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应当以原审原告甲和原审被告丙为被告,而原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乙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诉讼地位应当视其在生效裁判文书中是否承担义务而定。原生效调解书约定的内容是“丙将一条价值20万元的手链交付给甲”,显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乙不承担责任,所以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乙应当作为第三人,不能作为被告。A、C、D三项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故本题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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