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真题)2017年11月10日,李某邀请张某前往家中做客,张某带着王某

资格题库2022-08-02  49

问题 (2018年真题)2017年11月10日,李某邀请张某前往家中做客,张某带着王某家的宠物狗前往并将宠物狗放在李某家的阳台上晒太阳。李某提醒张某说:“把宠物狗放在阳台容易掉下去”。张某让李某放心不会有事。后宠物狗从阳台掉落,将从楼下路过的赵某砸伤,医药费2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李某所在小区的物业应对赵某的损害相应的赔偿责任B.李某应对赵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C.张某应对赵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D.王某应对赵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选项 A.李某所在小区的物业应对赵某的损害相应的赔偿责任
B.李某应对赵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C.张某应对赵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D.王某应对赵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 AD

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安保义务人责任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为重要考点。
①《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成立本条规定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必要条件之一是“饲养动物固有危险实现,动物自主实施加害致人损害”,如狗咬人、鸡啄人、牛践麦等。本题不属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原因在于:第一,狗坠落致人损害,不属于“动物固有危险实现”;第二,狗坠落致人损害,不属于动物“自主”加害。因此,该狗饲养人王某不承担责任。故D选项错误。
②《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该条规定了“物件致人损害的责任”。可是,本题并不属于物件致人损害,因为坠落的狗既不属于建筑物的组成部分也不属于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或者悬挂物。因此,本题情形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典》第1253条,本题所述情形之规范,现行法存有漏洞。
③但是,本题所述情形可以“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253条。因为,宠物狗坠落给赵某造成损害,与建筑物上搁置物(如花盆)坠落给赵某造成损害,衡诸《民法典》第1253条的规范意旨(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应尽必要的注意义务,防止物品自建筑物坠落致人损害),在要件事实上具有类似性(均为坠落的物品,基于其质量及运动当量造成损害),基于“类型情况相同处理”的平等原则,可通过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253条的规定,填补法律漏洞。
④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253条的法律效果是,对赵某遭受的人身损害,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李某承担物件致人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张某(疏于看护管理宠物狗)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李某承担责任后可向张某追偿。或者根据当前的通说观点,由李某与张某对外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对内,张某承担最终责任。故A、D选项错误,B、C选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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