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真题)韦某开设了“韦老四”煎饼店,在当地颇有名气。经营汽车配件的个体

资格题库2022-08-02  57

问题 (2017年真题)韦某开设了“韦老四”煎饼店,在当地颇有名气。经营汽车配件的个体户肖某从外地路过,吃过后赞不绝口。当发现韦某尚未注册商标时,肖某就餐饮服务注册了“韦老四”商标。关于上述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韦某在外地开设新店时,可以使用“韦老四”标识B.如肖某注册“韦老四”商标后立即起诉韦某侵权,韦某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C.肖某的商标注册恶意侵犯韦某的在先权利,韦某可随时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D.肖某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超出了肖某的经营范围,韦某可以此为由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选项 A.韦某在外地开设新店时,可以使用“韦老四”标识
B.如肖某注册“韦老四”商标后立即起诉韦某侵权,韦某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C.肖某的商标注册恶意侵犯韦某的在先权利,韦某可随时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D.肖某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超出了肖某的经营范围,韦某可以此为由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答案 B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商标先用权,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情形,为重要考点。
①《商标法》第59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有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据此,在肖某在餐饮服务上就“韦老四”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后,韦某虽享有“商标先用权”,但仅限于“在原有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因此,若此后韦某在外地“开设新店”时继续使用“韦老四”商标,就超出了“原有使用范围”,韦某不再享有先用权,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A选项错误。
②《商标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又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即使韦某的行为构成对肖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若肖某注册“韦老四”商标后立即起诉韦某侵权,因肖某未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且肖某并未因韦某在煎饼上使用“韦老四”商标而遭受其他损失,那么,韦某仅需承担停止侵权之责任,而无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若韦某对商标的使用属于“商标先用权”的行使,则韦某使用该商标的行为不成立商标侵权,亦无须对肖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故B选项正确。
③《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同时,根据《商标法》第45条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32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据此,若利害关系人韦某以肖某恶意抢注知名未注册商标为由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其注册商标无效,须“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为之。故C选项错误。
④根据《商标法》第44条和第45条之规定,“肖某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超出了肖某的经营范围”,并非《商标法》明确列举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事由。故D选项错误。
⑤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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