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真题)钱某在甲、乙、丙三人合伙开设的饭店就餐时被砸伤,遂以营业执照上

admin2022-08-02  41

问题 (2017年真题)钱某在甲、乙、丙三人合伙开设的饭店就餐时被砸伤,遂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好安逸”饭店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25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赔偿钱某19万元。执行过程中,“好安逸”饭店支付了8万元后便再无财产可赔。对此,法院应采取下列哪一处理措施?A.裁定终结执行B.裁定终结本次执行C.裁定中止执行,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合伙人承担责任D.裁定追加甲、乙、丙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

选项 A.裁定终结执行
B.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C.裁定中止执行,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合伙人承担责任
D.裁定追加甲、乙、丙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

答案 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执行承担,为重要考点。
①依据《民诉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且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②结合本案,“好安逸”饭店作为合伙组织,已经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此时法院可以裁定追加合伙人甲、乙、丙作为被执行人,对合伙人的财产进行执行,因此选项D的说法正确,当选。
③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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