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真题)甲、乙两公司各自独立发明了相同的节水型洗衣机。甲公司于2013

资格题库2022-08-02  45

问题 (2017年真题)甲、乙两公司各自独立发明了相同的节水型洗衣机。甲公司于2013年6月申请发明专利权,专利局于2014年12月公布其申请文件,并于2015年12月授予发明专利权。乙公司于2013年5月开始销售该种洗衣机。另查,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拆解分析该洗衣机,即可了解其节水的全部技术特征。丙公司于2014年12月看到甲公司的申请文件后,立即开始制造并销售相同的洗衣机。2016年1月,甲公司起诉乙、丙两公司侵犯其发明专利权。关于甲公司的诉请,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如甲公司的专利有效,则丙公司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使用甲公司的发明构成侵权B.如乙公司在答辩期内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甲公司的专利权无效,则法院应中止诉讼C.乙公司如能证明自己在甲公司的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已制造相同的洗衣机、且仅在原有制造能力范围内继续制造,则不构成侵权D.丙公司如能证明自己制造销售的洗衣机在技术上与乙公司于2013年5月开始销售的洗衣机完全相同,法院应认定丙公司的行为不侵权

选项 A.如甲公司的专利有效,则丙公司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使用甲公司的发明构成侵权
B.如乙公司在答辩期内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甲公司的专利权无效,则法院应中止诉讼
C.乙公司如能证明自己在甲公司的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已制造相同的洗衣机、且仅在原有制造能力范围内继续制造,则不构成侵权
D.丙公司如能证明自己制造销售的洗衣机在技术上与乙公司于2013年5月开始销售的洗衣机完全相同,法院应认定丙公司的行为不侵权

答案 C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发明专利的审批及不构成专利侵权的情形,为重要考点。
①根据《专利法》第39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因此,甲公司自2015年12月才享有发明专利权。同时,该技术方案于2014年12月公开后,甲公司对其不再享有技术秘密权。所以,丙公司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期间使用甲公司该发明的行为,既不构成对甲公司专利权的侵害,亦不构成对甲公司其他民事权利、权益(如商业秘密权)的侵害,不成立侵权。故A选项错误。不过,对于丙公司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使用甲公司该发明的行为,《专利法》第13条提供一种“临时保护”,甲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支付适当的费用。《专利法》第13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②《专利纠纷解释》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据此,在侵权诉讼中,若乙公司请求宣告甲的发明专利无效,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侵权诉讼”。故B选项错误。
③C选项考查专利侵权中的“先用权”抗辩。根据《专利法》第75条第(二)项的规定,因乙公司在甲公司专利申请日(2013年6月)之前已经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并开始使用该技术,在甲公司获得发明专利权后,乙公司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的,不成立对甲公司发明专利权的侵害。故C选项正确。
④D选项考查专利侵权中的“公知技术”抗辩。《专利法》第67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据此,在甲公司专利申请日(2013年6月)之前,乙公司销售该洗衣机的行为会导致该技术被公开,成为现有技术。在甲公司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后,丙公司继续制造并销售该类洗衣机的行为,系对现有技术的实施行为,不成立对甲公司专利权的侵害。故D选项正确。
⑤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ongyezige/686387.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