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真题)2015年4月,居住在B市(直辖市)东城区的林剑与居住在B市西

资格题库2022-08-02  37

问题 (2017年真题)2015年4月,居住在B市(直辖市)东城区的林剑与居住在B市西城区的钟阳(二人系位于B市北城区正和钢铁厂的同事)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钟阳向林剑借款20万元,月息1%,2017年1月20日前连本带息一并返还。合同还约定,如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可向B市东城区仲裁委员会仲裁。至2017年2月,钟阳未能按时履约。2017年3月,二人到正和钢铁厂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调解委员会委派了三位调解员主持该纠纷的调解。?如调解如调解成功,林剑与钟阳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2017年5月15日之前,钟阳向林剑返还借款20万元,支付借款利息2万元。该协议有林剑、钟阳的签字,盖有调解委员会的印章和三位调解员的签名。钟阳未按时履行该调解协议,林剑拟提起诉讼。在此情况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应以调解委员会为被告B.应以钟阳为被告C.应以调解委员会和钟阳为共同被告D.应以钟阳为被告,调解委员会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选项 A.应以调解委员会为被告
B.应以钟阳为被告
C.应以调解委员会和钟阳为共同被告
D.应以钟阳为被告,调解委员会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 B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为基础考点。
①人民调解协议仅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效力,双方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就调解协议向法院起诉。依据《民诉解释》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因此选项B的说法正确,当选。
②调解委员会作为解决纠纷的主持者,并不是实体权利义务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与纠纷也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因此不应作为诉讼的当事人,选项A.C.D的说法均错误。
③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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