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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真题)赢鑫投资公司业绩骄人。公司拟开展非公开募集基金业务,首期募集1
(2016年真题)赢鑫投资公司业绩骄人。公司拟开展非公开募集基金业务,首期募集1
练习题库
2022-08-02
35
问题
(2016年真题)赢鑫投资公司业绩骄人。公司拟开展非公开募集基金业务,首期募集1000万元。李某等老客户知悉后纷纷表示支持,愿意将自己的资金继续交其运作。关于此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李某等合格投资者的人数可以超过200人B.赢鑫公司可在全国性报纸上推介其业绩及拟募集的基金C.赢鑫公司可用所募集的基金购买其他的基金份额D.赢鑫公司就其非公开募集基金业务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选项
A.李某等合格投资者的人数可以超过200人
B.赢鑫公司可在全国性报纸上推介其业绩及拟募集的基金
C.赢鑫公司可用所募集的基金购买其他的基金份额
D.赢鑫公司就其非公开募集基金业务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答案
C
解析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7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因此,A选项错误。《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1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自然人募集资金,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使用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形式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因此,B选项错误在于,赢鑫公司不可在全国性报纸上推介其业绩及拟募集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4条第二款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因此,C选项正确,赢鑫公司可用所募集的基金购买其他的基金份额。《证券投资基金法》第94条第一款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因此,D选项错误,赢鑫公司可就其非公开募集基金业务向基金行业协会而不是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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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试卷二客观题题库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法律职业试卷二客观题
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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