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真题)甲对乙享有债权500万元,先后在丙和丁的房屋上设定了抵押权,均

题库2022-08-02  33

问题 (2016年真题)甲对乙享有债权500万元,先后在丙和丁的房屋上设定了抵押权,均办理了登记,且均未限定抵押物的担保金额。其后,甲将其中200万元债权转让给戊,并通知了乙。乙到期清偿了对甲的300万元债务,但未能清偿对戊的200万元债务。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戊可同时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但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B.戊可同时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依房屋价值的比例确定C.戊必须先后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由戊自主决定D.戊只能在丙的房屋价款不足以使其债权得到全部清偿时就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选项 A.戊可同时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但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B.戊可同时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依房屋价值的比例确定
C.戊必须先后就丙和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对每个房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由戊自主决定
D.戊只能在丙的房屋价款不足以使其债权得到全部清偿时就丁的房屋行使抵押权

答案 ABCD

解析 ①丙、丁以房屋为甲设立抵押权时均未约定各自对500万元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份额与顺序,构成分别同时担保,当乙对甲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甲可选择仅对丙之房屋行使抵押权,亦可选择仅对丁之房屋行使抵押权,还可选择同时对丙、丁之房屋行使抵押权(并以任意比例优先受偿)。
②《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38条规定:“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担保物权人主张就担保财产的全部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五十条的规定处理。担保财产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担保物权人主张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担保财产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关于“抵押权不可分性”的规定,即“抵押物的全部”均担保着债权。“债权的全部”均受抵押物之担保。
③《民法典》第407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关于“抵押权移转上的从属性”之规定,即除非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抵押权伴随债权转让而转让”。
④综上,当甲将其对乙之500万元债权中的200万元转让给戊时,基于“抵押权移转上的从属性”,戊因此对丙、丁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基于“抵押权的不可分性”,不仅甲保留的300万元债权对丙、丁的“房屋整体”享有抵押权,而且戊受让的200万元债权对丙、丁的“房屋整体”享有抵押权。故A选项表述错误,当选;B选项表述错误,当选;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D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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