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真题)吉达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公告称其已获得某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考试题库2022-08-02  48

问题 (2016年真题)吉达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公告称其已获得某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嘉豪公司资本雄厚,看中了该地块的潜在市场价值,经过细致财务分析后,拟在证券市场上对吉达公司进行收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若收购成功,吉达公司即丧失上市资格B.若收购失败,嘉豪公司仍有权继续购买吉达公司的股份C.嘉豪公司若采用要约收购则不得再与吉达公司的大股东协议购买其股份D.待嘉豪公司持有吉达公司已发行股份30%时,应向其全体股东发出不得变更的收购要约

选项 A.若收购成功,吉达公司即丧失上市资格
B.若收购失败,嘉豪公司仍有权继续购买吉达公司的股份
C.嘉豪公司若采用要约收购则不得再与吉达公司的大股东协议购买其股份
D.待嘉豪公司持有吉达公司已发行股份30%时,应向其全体股东发出不得变更的收购要约

答案 BC

解析 《证券法》)第75条规定:“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因此,A选项错误。即使收购成功,只有吉达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才丧失上市资格,不是绝对丧失上市资格。《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51条规定:“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未达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五十的,为收购失败;收购要约人除发出新的收购要约外,其以后每年购买的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五。”因此,B选项正确。若收购失败,嘉豪公司仍有权继续购买吉达公司的股份,只是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五。《证券法》第62条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第65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据此,要约收购本身要求向所有股东进行收购,不能再与大股东进行协议收购,故C项正确。主要注意的是:在收购人持股达到30%以后,如果收购人要继续收购,应当采用要约收购方式而不能再采用协议收购方式,但收购人在持股30%以后并没有继续收购的义务,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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