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真题)下列哪一情形可以产生自认的法律后果?A.被告在答辩状中对原告主

最全题库2022-08-02  39

问题 (2015年真题)下列哪一情形可以产生自认的法律后果?A.被告在答辩状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B.被告在诉讼调解过程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但该调解最终未能成功C.被告认可其与原告存在收养关系D.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但该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

选项 A.被告在答辩状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
B.被告在诉讼调解过程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但该调解最终未能成功
C.被告认可其与原告存在收养关系
D.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但该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

答案 A

解析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等文书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构成自认,对方当事人无需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法院可以直接将之作为裁判依据,选项A的说法正确。《民诉解释》第10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因此选项B不得视为自认。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自认,选项C中的收养关系属于身份关系,因此不适用自认。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法院不予确认,因此选项D中不会产生自认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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