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真题)甲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收到首期房款后,向甲

免费题库2022-08-02  43

问题 (2015年真题)甲与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收到首期房款后,向甲交付房屋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收到二期房款后,将房屋过户给甲。”甲交纳首期房款后,乙公司交付房屋但未立即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甲以此为由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拒不支付二期房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的做法正确,因乙公司未完全履行义务B.甲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乙公司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可能性C.甲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乙公司未履行义务D.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乙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

选项 A.甲的做法正确,因乙公司未完全履行义务
B.甲不应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乙公司有不能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的可能性
C.甲可主张解除合同,因乙公司未履行义务
D.甲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因甲的付款义务与乙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不形成主给付义务对应关系

答案 D

解析 ①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其发生基础在于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之“对待给付义务”所具有的“履行上牵连性”(你予则我予)。仅对待给付义务间,方可成立履行抗辩权。具体而言,双方互付的主给付义务,属于对待给付义务,可成立履行抗辩权。一方负担的主给付义务与另一方负担的从给付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义务,不成立履行抗辩权;仅在特殊情形下,不履行从给付义务将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一方负担的主给付义务与另一方负担的从给付义务,才属于对待给付义务,可成立履行抗辩权。
②本题中,乙向甲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为从给付义务,甲向乙支付购房款属于主给付义务,彼此不属于对待给付义务。在应当先履行的乙未向甲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时,甲无权依照《民法典》第526条对乙主张先履行抗辩权。故A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③根据《民法典》第527条,仅先履行一方才可能行使不安抗辩权。甲作为后履行一方,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故C选项错误。
④《民法典》第563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卖合同解释》第25条规定:“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四)项(现为《民法典563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乙未向甲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系不履行从给付义务(不属于主要债务),且根据题干叙述的案情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后果,甲不享有法定解除权。故C选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haiku.com/congyezige/686230.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