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真题)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乙瞒着甲向丙借款100万

考试题库2022-08-02  39

问题 (2015年真题)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套房屋登记在甲名下。乙瞒着甲向丙借款100万元供个人使用,并将房屋抵押给丙。在签订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登记时乙冒用甲的名字签字。现甲主张借款和抵押均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抵押合同无效B.借款合同无效C.甲对100万元借款应负连带还款义务D.甲可请求撤销丙的抵押权

选项 A.抵押合同无效
B.借款合同无效
C.甲对100万元借款应负连带还款义务
D.甲可请求撤销丙的抵押权

答案 D

解析 ①冒名行为的法律效果。在这里,必须先解决一个问题:乙所实施行为的定性。乙实施了一个“冒名行为”,即订立抵押合同时,乙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冒用甲的名义与丙订立抵押合同。首先,因为代理均形成一个“三方结构”,而冒名行为形成的是一个“双方结构”,所以,冒名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其次,乙实施的该冒名行为,应如何发生法律效果呢 对此,通说观点认为,若丙不在乎抵押人的真实身份,乙、丙间成立抵押合同,且抵押合同有效;若丙在乎抵押人的真实身份(非甲不会订立该抵押合同),则甲、丙间成立抵押合同,但“类推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则,抵押合同效力待定。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出题人所持观点与前述通说观点略有不同,出题人的观点是:“若乙冒用甲的名字订立抵押合同,且有意将该行为的后果归属于被冒用人甲的,类推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甲、丙间成立抵押合同,但效力待定;若乙虽然冒用甲的名字订立抵押合同,却没有将该行为后果归属于甲的意思,应视为冒用人乙自己行为,不适用代理的规则,乙、丙间成立抵押合同。”(参见李荣军著《民法总论》(第二版)第647页,法律出版社)本题属于第二种情形,乙实施冒名行为时,不具有将该行为的效果归属于甲的意思,该抵押行为系乙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行为,不按无权代理处理。
②共有物的处分。《民法典》第301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房屋系甲、乙共同共有,非约定处分规则,乙未经共同共有人甲的同意,擅自以自己名义将该房屋抵押给丙的,乙、丙间的抵押合同属于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
③因无权处分订立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无权处分影响合同义务的履行与物权变动。”据此,无权处分不影响乙、丙间的房屋抵押合同的效力,该抵押合同有效。故A选项错误。
④借款债务的定性。甲无须依照《民法典》第1064条对乙的借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C选项错误。此外,乙、丙间的借款合同不存在无效事由。故B选项错误。
⑤丙能否善意取得对房屋的抵押权 丙善意取得对房屋的抵押权须具备四个条件:第一,房屋的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第二,登记名义人甲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无权处分;第三,丙受让时(办理抵押登记时)为善意;第四,已经为丙完成房屋抵押权的设立登记。本题中,如前所述,实施无权处分的是乙,而非登记名义人甲,不符合第二个条件,所以丙未善意取得对房屋的抵押权。错误的抵押登记构成对所有权的“不法妨害”,甲作为房屋的共同共有人,有权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或者申请更正登记,请求涂销丙的抵押登记。故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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